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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美行〔2016〕102号关于印发《天津美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美术学院文件

 

津美行〔2016〕102               签发人:邓国源

 

关于发《天津美术学院因公出国(境)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相关处室:

《天津美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年9月27日第26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美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共印2份)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1017日印

附件

天津美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2016年9月27日第26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市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局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外办〔2013〕167号)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因公赴国(境)外学习、进修、培训、访问、讲学、参加会议及执行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教育交流、留学生招生等任务在编在岗教职工。对于教职工个人自行联系并获得国外经费资助的讲学、留学、进修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学校审核批准后,应纳入因公出国(境)人员范围。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旨在促进我院与国(境)外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保证教职工出国(境)工作的顺利开展。选派出国(境)人员应根据我院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坚持“择优选拔、按需派遣”的原则,使出国(境)人员回国后能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四)具备执行出访任务的业务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二章  计划任务

 

第五  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1月底前,拟定下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报国际交流处汇总,经学院审议统筹确定后,报市外办审批。出访计划应包括出访团组名称、负责人、人数出访国家、时间、期限、任务,出访经费来源及预算金额等。

第六  各单位、部门拟定因公出访计划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必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实质性的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严禁借调研、学习、培训、参展、会议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第七条  院领导和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因公出访原则上2年内不超过1次,5年内不超过2次,分管外事的领导干部因公出访要严格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安排。

第八  学院严格按照市外办批准结果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没有出访计划的任务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三章  团组管理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应少而精,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严禁拆分团组。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表示必须用满。各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或时间。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身份应与出访任务和出访单位密切相关,且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同一单位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副职不得同时出访,同一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夫妻双方均为我院教职工的,不得参加同一团组出访。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自觉接受行前外事纪律与保密安全教育。出访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参与非法活动,自觉维护国家形象。未经学院授权不得代表学院对外签署协议或备忘录,保护学院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凡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对外赠送和收受礼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  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在回国后10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向学院提交出访总结报告,学院审批后报送市外办。总结报告应包括出访的基本情况(含邀请方、出访成员信息、访问时间、访问内容等),出访取得的主要成果出访的启示和建议回国后需要跟踪落实及需督办事项实际出访日程安排,出访图片资料出访重要活动的数码照片,应不少于3张,有业务针对性,图像清晰)等

第十五条  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人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长期出国(境)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长期出国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停留超过3个月的公派出国进修、访学、学术交流人员(以下简称“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须与学院签订有关协议并缴纳保证金。学院支付的派出费用以及派出期间学院支付的工资、津贴等均应纳入派出成本,实行成本核算,协议管理。

第十七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依据我院有关规定执行。所在单位部门应视出国(境)人员任务完成情况及学院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岗位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确认后学院退还其出国保证金。如未按期回国或违反协议有关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向学院缴纳违约金。如逾期不归,学院将解除其聘用合同,视其自动离职予以除名,预缴保证金不再退还。

第十九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确因工作或学习需要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的,应在期满前2个月,向学院提出延期申请和国外相关证明,并按派出审批程序报批。延期手续只能办理1次,3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攻读博士学位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处级干部出国(境)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

第二十条  学院对延期申请的批复意见,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及时通知出国(境)人员,在学院不同意延期或未接到学院通知的情况下,出国(境)人员应按原定的回国时间按期回国回院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其他关于公派出国进修、访学、学术交流的长期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天津市以及我校的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填写《天津美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所在部门、 经费主管部门、人事处(或党委组织部,限于登记备案人员)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国境)外邀请函(邀请函需包括被邀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访问时间、访问目的和费用负担情况等)及中文翻译件交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核(仅限于登记备案人员)、主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公长期出国(境)须在申请出访任务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其中,副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报组织部门履行学校规定的审批、请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所在单位(部门)意见应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只有1人,且出访者为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由分管院领导签署。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前由国际交流处将出国(境)信息(包括团组人员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出访国家(地区)、任务、日程安排、费用来源、邀请单位、邀请函等)通过学院办公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跨地区、跨单位组团出国(境)人员,须由组团单位致函我院磋商,经我院同意后,方可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七条  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第六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来源包括教学科研、人才及其他项目的经费)必须纳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出国(境)团组出访前应细化经费预算,国际交流处、财务处应加强对出国(境)团组经费预算的先行审核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出访任务原则上不予批准,不得挪用其他经费预算列支出国(境)经费。

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有关文件精神,出国境)经费支出,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应严格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77号文件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出访团组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回国报销费用时,应按照《天津美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报销。

第三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1个月内完成出国费用核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审计处应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七  证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因公出国(境)证照(包括公务普通护照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因公证照的申领须凭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确认件)、政审批件(再次出国(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除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派出单位对所持证照有规定要求以外,严禁持普通证照(因私证照)执行因公出访任务。持因私证照执行因公出访任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律不予核销。执行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等派出单位的出访任务,仍须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期间应指定专人保管因公出国境)证照。因公证照统一由国际交流处收缴保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完成出访任务回国后5日内,将因公证照交国际交流处保管,逾期不交者,将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制证后因故未出国(境)人员,应自确认出访任务取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因公证照交国际交流处保管。

第三十七条  对工作调动或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国际交流处将及时办理因公证照注销手续。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天津美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2.天津美术学院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附表1

天津美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姓    名

 

部    门

 

性别

 

出生地

 

出生日期

 

政治面目

 

职称/职务

 

外语语种

 

外语水平

□一般  □良好  □熟练

学    历

 

本人Email

 

本人手机

 

国内联系人

 

国内联系电话

 

国内联系地址

 

出访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天

类别

□ 国家公派 □ 单位公派

出访国家(地区)

 

出访路线及

停留时间

 

身份证号

 

护照号码

 

任务

身份

参加会议   □合作研究    □访问    □合作办学   □展览   □留学生招生

□讲学    □培训    □进修    □学习    □其他              (注明)

邀请

单位

 

通讯地址

及电话

 

费用来

 

申请人签字

 

是否涉及“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等政治敏感问题

是□  否□

是否涉及保密问题

是□  否□

所在单位(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二级学院院领导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组织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科研处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国际交流处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经费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外事主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天津美术学院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团组名称

组团单位

 

团长(级别)

 

团员人数

 

出访国别(含经停)

出访时间(天数)

出国任务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是否列入出访计划:

出访目标和必要性:

时间和国别是否符合规定:

路线是否符合规定:

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

 

预算财务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资金来源: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其他费用:

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

支出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机票购买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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