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印2份)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印
附件
天津美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2016年9月27日第26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市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局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外办〔2013〕167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因公赴国(境)外学习、进修、培训、访问、讲学、参加会议及执行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教育交流、留学生招生等任务在编在岗教职工。对于教职工个人自行联系并获得国外经费资助的讲学、留学、进修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学校审核批准后,应纳入因公出国(境)人员范围。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旨在促进我院与国(境)外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保证教职工出国(境)工作的顺利开展。选派出国(境)人员应根据我院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坚持“择优选拔、按需派遣”的原则,使出国(境)人员回国后能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四)具备执行出访任务的业务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二章 计划任务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1月底前,拟定下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报国际交流处汇总,经学院审议、统筹确定后,报市外办审批。出访计划应包括出访团组名称、负责人、人数、出访国家、时间、期限、任务,出访经费来源及预算金额等。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拟定因公出访计划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必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实质性的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严禁借调研、学习、培训、参展、会议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第七条 院领导和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因公出访原则上2年内不超过1次,5年内不超过2次,分管外事的领导干部因公出访要严格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安排。
第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市外办批准结果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没有出访计划的任务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三章 团组管理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应少而精,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严禁拆分团组。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表示必须用满。各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或时间。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身份应与出访任务和出访单位密切相关,且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同一单位、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副职)不得同时出访,同一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夫妻双方均为我院教职工的,不得参加同一团组出访。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自觉接受行前外事纪律与保密安全教育。出访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参与非法活动,自觉维护国家形象。未经学院授权不得代表学院对外签署协议或备忘录,保护学院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凡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对外赠送和收受礼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在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向学院提交出访总结报告,经学院审批后报送市外办。总结报告应包括出访的基本情况(含邀请方、出访成员信息、访问时间、访问内容等),出访取得的主要成果,出访的启示和建议,回国后需要跟踪落实及需督办事项,实际出访日程安排,出访图片资料(出访重要活动的数码照片,应不少于3张,有业务针对性,图像清晰)等。
第十五条 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人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长期出国(境)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长期出国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停留超过3个月的公派出国进修、访学、学术交流人员(以下简称“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须与学院签订有关协议并缴纳保证金。学院支付的派出费用以及派出期间学院支付的工资、津贴等均应纳入派出成本,实行成本核算,协议管理。
第十七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依据我院有关规定执行。所在单位、部门应视出国(境)人员任务完成情况及学院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岗位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确认后学院退还其出国保证金。如未按期回国或违反协议有关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向学院缴纳违约金。如逾期不归,学院将解除其聘用合同,视其自动离职予以除名,预缴保证金不再退还。
第十九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确因工作或学习需要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的,应在期满前2个月,向学院提出延期申请和国外相关证明,并按派出审批程序报批。延期手续只能办理1次,3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攻读博士学位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处级干部出国(境)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 学院对延期申请的批复意见,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及时通知出国(境)人员,在学院不同意延期或未接到学院通知的情况下,出国(境)人员应按原定的回国时间按期回国回院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其他关于公派出国进修、访学、学术交流的长期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天津市以及我校的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填写《天津美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所在部门、 经费主管部门、人事处(或党委组织部,仅限于登记备案人员)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国(境)外邀请函(邀请函需包括被邀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访问时间、访问目的和费用负担情况等)及中文翻译件交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核(仅限于登记备案人员)、主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公长期出国(境)须在申请出访任务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其中,副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须报组织部门履行学校规定的审批、请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所在单位(部门)意见应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只有1人,且出访者为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由分管院领导签署。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前由国际交流处将出国(境)信息(包括团组人员姓名、单位或部门、职务、出访国家(地区)、任务、日程安排、费用来源、邀请单位、邀请函等)通过学院办公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跨地区、跨单位组团出国(境)人员,须由组团单位致函我院磋商,经我院同意后,方可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七条 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来源包括教学、科研、人才及其他项目的经费)必须纳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出国(境)团组出访前应细化经费预算,国际交流处、财务处应加强对出国(境)团组经费预算的先行审核。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出访任务原则上不予批准,不得挪用其他经费预算列支出国(境)经费。
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出国(境)经费支出,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应严格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77号文件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出访团组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回国报销费用时,应按照《天津美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报销。
第三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1个月内完成出国费用核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审计处应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证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因公出国(境)证照(包括公务普通护照(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因公证照的申领须凭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确认件)、政审批件(再次出国(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除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派出单位对所持证照有规定要求以外,严禁持普通证照(因私证照)执行因公出访任务。持因私证照执行因公出访任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律不予核销。执行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等派出单位的出访任务,仍须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期间应指定专人保管因公出国(境)证照。因公证照统一由国际交流处收缴保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完成出访任务回国后5日内,将因公证照交国际交流处保管,逾期不交者,将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制证后因故未出国(境)人员,应自确认出访任务取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因公证照交国际交流处保管。
第三十七条 对工作调动或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国际交流处将及时办理因公证照注销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天津美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2.天津美术学院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附表1
天津美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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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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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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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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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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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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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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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语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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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水平 |
□一般 □良好 □熟练 |
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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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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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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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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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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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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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天 |
类别 |
□ 国家公派 □ 单位公派 |
出访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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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路线及 停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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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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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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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 身份 |
参加会议 □合作研究 □访问 □合作办学 □展览 □留学生招生 □讲学 □培训 □进修 □学习 □其他 (注明) |
邀请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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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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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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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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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等政治敏感问题 |
是□ 否□ |
是否涉及保密问题 |
是□ 否□ |
所在单位(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二级学院院领导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人事处(组织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科研处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国际交流处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经费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外事主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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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天津美术学院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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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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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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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长(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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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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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国别(含经停) |
出访时间(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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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任务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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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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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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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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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
是否列入出访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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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目标和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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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国别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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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线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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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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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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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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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财务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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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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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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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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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
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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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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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伙食费: |
公杂费: |
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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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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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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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购买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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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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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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