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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美行〔2017〕21号 关于印发《天津美术学院“公务卡”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修订)》的通知
 

 

 

 

 

 

 

天津美术学院文件

 

 

津美行〔2017〕21                 签发人:邓国源

 

关于印发《天津美术学院“公务卡”结算

业务的有关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机关处室、其它直属单位:

《天津美术学院“公务卡”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修订)》已经2017年3月15日院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2017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美术学院“公务卡”结算业务

的有关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和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堵塞管理漏洞,减少资金占用,根据津政发[2007]7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津教委财[2011]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公务卡管理与使用办法规定如下:

一、公务卡是指由银行卡发卡机构面向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用于单位公务报销及职工个人消费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单位可自行选择经市财政局招标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并与其签订代理协议。在申请办理公务卡开户时,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行天津分行印发的《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审批手续。

三、公务卡按照发行对象可以分为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单位卡由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具有转账结算功能,用于与个人卡之间的资金转账结算,不能取现,不能消费,不能透支使用。指定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单位公务卡。单位公务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

个人卡由单位职工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职工自行设定,个人妥善保管。遗失后职工本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公务卡采用贷记卡产品设计,用于应由单位报销的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具有透支消费、循环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单位工勤人员或临时工等不具备办理贷记卡条件的,单位可为其办理借记卡结算,减少现金使用。

四、公务卡发卡机构资质:向行政事业单位发行公务卡的发卡机构必须是天津市具有信用卡发卡资质并经天津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部门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银行卡发卡机构。

五、公务卡卡面颜色、图案、规格应统一,并使用银联标准卡。各银行卡发卡机构可加冠各自行名和标识。

六、按照银行卡联网通用的要求,发卡机构为单位安装的POS机具必须为直联财务转账POS机具。

七、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

1)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或外出采购时,使用个人公务卡支付。

2)报销人填报报销单,凭发票、POS消费凭条或银行打印的公务卡交易流水等单据,按原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3)财务人员审核报销,将报销资金转入个人公务卡。

4)报销人当场确认后,在财务POS机打印的凭条上签字。

5)财务人员凭经签字确认的POS机凭条、报销单及报销单据登记入账。

八、公务卡结算注意事项:

1)个人卡发生的个人消费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归还,不列入单位报销范围。

2)公务卡网上支付,可在银行打印公务卡交易流水。

3)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原则上单笔不得超过1万元,月透支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

4)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个人卡透支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财务处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5)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6)如因公务卡消费票据不合格等情况,财务处将不予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先行偿还相应款项。

7)若出现预计因公支出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借款人可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将借款资金由单位卡转到个人卡上。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报销时,未能完全使用的预借款项,由个人卡转回单位卡,或由报销人直接归还现金。

九、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消费地在国内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消费地在国内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低于200元的公务支出,但不得化整为零,虚假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需经手人说明原因,部门领导签字,报财务处批准。

十、公务卡管理——单位卡

1)专人持有、保管和使用。

2)如采用网上银行,需办理网上认证手续和IC卡。

3)如有遗失,及时挂失或注销。

4)网上银行用户名和口令,由专人设定和掌握。

十一、单位卡的办理、使用、监督、核算由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应对公务卡的使用情况定期检查。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严禁利用公务卡从事套取发卡机构现金或洗钱等非法活动。

单位公务卡结算的日常管理及账务处理应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十二、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3月修订)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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