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 机构设置 | 人才师资 | 教育教学 | 学科建设 | 科研创作 | 招生就业 | 合作交流 | 校园生活 
 
  首页/ 财务信息公开/正文
  首页 
  机构设置 
  规章制度 
  服务指南 
  表格下载 
  财务信息公开 
  联系我们 
 
 
津美行〔2018〕146号关于印发《天津美术学院工作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美术学院文件

 

 

津美行〔2018146号                 签发人:  

 

关于印发《天津美术学院工作餐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机关处室、其它直属单位:

学校制定的《天津美术学院工作餐管理办法(暂行)》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美术学院工作餐管理办法

(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工作餐管理,本着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作餐适用范围

1)学校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日加班情况下用餐;

2)学校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因加班影响正常用餐情况下用餐;

3)参与学校工作的校外人员和学生因工作需要情况下的用餐。

第二条 工作餐要体现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工作餐一般安排在学校食堂进行,标准不超过20元/人·餐。工作餐原则上以学校食堂供应的盒饭及自助餐为主。

第三条 工作餐实行“先审批、后用餐”制度。申请工作餐,应当填写《工作餐审批单》,填列每位就餐人员姓名,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未能向学校食堂提交已获批准的《工作餐审批单》的用餐事项一律由用餐人自行支付餐费。学校食堂未接到已获批准的《工作餐审批单》不得安排就餐,否则产生的一切费用,财务处不予转账。

第四条 校外人员在工作日用工作餐时,在不影响正常用餐情况下,与之对接的校内工作人员要自行刷卡用餐。

第五条 工作餐经费从各单位业务经费中列支,各单位应严格工作餐管理,不得擅自提高用餐标准,或者借工作餐名义开支其他招待费。

第六条 学校食堂进行工作餐转账报销时,须向财务处提供与餐费相对应的《工作餐审批单》。财务处审核《工作餐审批单》无误后,予以报销。材料不齐,财务处不予转账报销。

第七条 工作餐支出坚持“谁用餐、谁负责”的原则。单位负责人对工作餐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并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印发

关闭窗口
 
 
 
 

All Content Copyright 天津美术学院版权所有
津备05013602号-1 津教备00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