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术学院文件
津美行〔2018〕146号 签发人:孙 杰
关于印发《天津美术学院工作餐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机关处室、其它直属单位:
学校制定的《天津美术学院工作餐管理办法(暂行)》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美术学院工作餐管理办法
(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工作餐管理,本着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作餐适用范围
(1)学校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日加班情况下用餐;
(2)学校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因加班影响正常用餐情况下用餐;
(3)参与学校工作的校外人员和学生因工作需要情况下的用餐。
第二条 工作餐要体现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工作餐一般安排在学校食堂进行,标准不超过20元/人·餐。工作餐原则上以学校食堂供应的盒饭及自助餐为主。
第三条 工作餐实行“先审批、后用餐”制度。申请工作餐,应当填写《工作餐审批单》,填列每位就餐人员姓名,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未能向学校食堂提交已获批准的《工作餐审批单》的用餐事项一律由用餐人自行支付餐费。学校食堂未接到已获批准的《工作餐审批单》不得安排就餐,否则产生的一切费用,财务处不予转账。
第四条 校外人员在工作日用工作餐时,在不影响正常用餐情况下,与之对接的校内工作人员要自行刷卡用餐。
第五条 工作餐经费从各单位业务经费中列支,各单位应严格工作餐管理,不得擅自提高用餐标准,或者借工作餐名义开支其他招待费。
第六条 学校食堂进行工作餐转账报销时,须向财务处提供与餐费相对应的《工作餐审批单》。财务处审核《工作餐审批单》无误后,予以报销。材料不齐,财务处不予转账报销。
第七条 工作餐支出坚持“谁用餐、谁负责”的原则。单位负责人对工作餐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并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