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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美行〔2018〕44号关于印发天津美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美术学院文件

 

 

津美行〔201844号                   签发人:国源

 

关于印发天津美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机关处室、其它直属单位:

现将制定并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天津美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美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积极落实精准扶贫政策,有效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营造和谐的教育氛围,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教〔2007〕37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我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资助名额,学校对各二级学院进行再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负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突出;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学生处、团委、研究生部、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创作处以及各二级学院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我校学生各类奖励的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各类奖励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奖励金的统一发放。

各二级学院设立由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由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学生奖励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奖励的初评和推荐工作,并严格按照学生申报、评审小组审核、公示后,报送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程序进行,具体工作要求参照相关奖项评审文件。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申请和评审流程:

1)学生处每年按照市教委评审要求,下发评审细则和参评名额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或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天津美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系、部或二级学院审核后,报二级学院评审小组。

2)由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根据申报学生情况和下达名额组织评审,最终确定的推荐人选需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向学生处报送本单位推荐名单,并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等材料。学生处汇总后,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4)学生处对推荐学生资格进行审核,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讨论审批,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讨论审批后,学生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申请表、汇总表和统计表汇总,报市教委审核。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在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严格评审的基础上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品学兼优学生能够得到国家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得奖励的学生,各级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接受纪委、审计等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学生处。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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