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术学院文件
津美行〔2018〕46号 签发人:邓国源
关于印发天津美术学院国家助学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机关处室、其它直属单位:
现将制定并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天津美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美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积极落实精准扶贫政策,有效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营造和谐的教育氛围,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教〔2007〕38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国家为加大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负担。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我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校资助名额。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困难生资助工作的评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和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各二级学院和系级组织成立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单位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执行。各院系组织的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要理清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
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共计发放十个月。一等国家助学金每月发放35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28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220元。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10月-11月进行资格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每年9月,各二级学院根据《天津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做好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按困难程度拟定等级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审查,最终确定全校名单,并对其进行存档、备案。
第十条 每年10月,学生处在接到市教委助学金评定工作部署后,结合当年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确定具体名额分配方案,并下发具体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或二级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项材料由学生所在系、部或二级学院留存。
第十二条 各系、部或二级学院收到学生申请后,安排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评审,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等级,进行五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学校规定日期前将《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和评审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学生处。
第十三条 学生处汇总后,提出我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报送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议。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批后,学生处将国家助学金名单,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负责将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受助学生汇总表上报市教委审核。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在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和资助工作评审小组严格评审的基础上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精准帮扶。
第十六条 财务处根据评审结果将补助金按月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同时,接受纪委、审计等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