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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美行〔2018〕109号 关于修订《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美术学院文件

 

 

津美行〔2018109号                 签发人:  

 

关于修订《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机关处室、其它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的《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2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预算安排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第六条 每年9月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金拨付高校。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我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每月25日为发放日(遇节假日向前顺延)。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发或暂时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 委托培养、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在校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各种原因因私出国(出境),从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第二个月起停发。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足15 天(含15 天)的, 不予停发,超过15 天按一个月计;

3. 研究生休学,自办理休学手续第二个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4. 研究生退学,自办理退学手续第二个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5.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6.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停发一学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7.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注册者,停发相应学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认定与恢复

1、每年9月各二级学院汇总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审查,将名单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网络办公系统和校内公共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负责将受助研究生汇总表上报市教委审核;

2、符合条件研究生每学期初按注册报到当月恢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3、出国或休学返校后从办理复学手续开始下个月恢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包括研究生在内的学生奖助工作。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进行资助。

第十三条 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合理确定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津贴标准,加大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天津美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研究生部拟定的《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废止。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89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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