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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美行发〔2019〕18号关于印发《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美术学院文件

 

 

津美行发〔201918号

 

关于印发《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学校制定的《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具有突出的科研创新能力,取得良好的科研成果或在国际性、全国学术领域举办的活动、竞赛中表现优秀。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人选需从我校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中选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由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

第八条 经市财政局、市教委审定后,市教委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我校。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评审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组织实施、名额分配、审核和最终评定等工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机构及构成参见《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发放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申请和评审流程

(一)学生处每年按照市教委评审要求,下发评审细则和参评名额后,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由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学生情况和下达名额组织审核,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确定的推荐人选上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汇总各学院推荐人选,组织校级评审会进行评定,提出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名单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四)审定无异议后,由学生处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学生申请表、汇总表和评审报告,报市教委审核。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资格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参评学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导师经考核认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科研(创作)工作者;

(四)有其它恶劣行为,给学校和集体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

(五)如因个人原因退学的研究生,停发其在学期间所获得的全部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时,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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