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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美行发〔2019〕50号关于印发《天津美术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美术学院文件

 

 

津美行发〔201950号

 

关于印发《天津美术学院社会奖助学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处室、其它直属单位:

    学校制定的《天津美术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 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美术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与评选程序,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资助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学生资助工作体系,鼓励和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全面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奖励优秀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照捐赠方意愿设立的专项资金,分为社会奖学金和社会助学金两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美术学院校级社会奖助学金以及各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

第四条 社会奖助学金均需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章 设置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五条 可在我校设置社会奖助学金的捐赠方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

(三)捐赠目的与学校利益相统一;

(四)校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助学金的,需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社会影响力、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

(五)我校教师以个人名义在学校设立奖助学金的,应具有较好的师德师风、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优良的个人品质      

第六条 校级社会奖助学金设立资质由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初审,各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的设立资质由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校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助学金的需经院长办公会审定;我校教师以个人名义在学校设立奖助学金的需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捐赠方与设立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八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按捐赠方与设立部门的协议决定。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成绩优良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六)勤俭自强,奋发自立;

(七)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

除以上条件,还需符合捐赠方指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社会奖助学金由学校统一管理,各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需评选办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按照《天津美术学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登记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评审工作。学校下发评选办法,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初审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评审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通过办公网公告栏张贴的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需及时将获资助学生名单报送捐赠方。

第十三条 各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由各学院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名单需经相应评审委员会通过,并在学院范围内通过网络公告栏张贴的形式公示3个工作日,最终获资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需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评审结束后,学校根据相关捐赠协议举行颁发活动并及时发放奖助学金。学校设立社会奖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由各学院负责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的发放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学生银行账户,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捐赠方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

 

第六章 获资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六条 获资助学生应当主动与捐赠方、辅导员老师等以一定形式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七条 为培养受资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受资助学生应当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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