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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美行〔2017〕69号 天津美术学院关于印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天津美术学院文件

 

 

津美行〔2017〕69                  签发人:邓国源

 

天津美术学院关于印发科研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机关处室、其它直属单位:

学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已经院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执行。

 

                                 2017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6〕7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我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项目经费。主要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下达的计划项目经费,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及省、市科技基金项目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科研项目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四条 凡以天津美术学院名义申请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其经费纳入学校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科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向有关管理、监督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及时结题、结账并编制项目决算。

第六条 科研创作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会同校内相关部门建立校内共享信息平台,完善科研信息系统,实现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验收的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与服务;配备专业的科研管理服务人员,建立科研经费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制度,提升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指导和审核项目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结题;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科研管理部门提供优质服务;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科研经费,协助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做好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项目决算审查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强化遵守财经纪律、廉洁自律的意识。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学校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开展审计咨询服务;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创作处和财务处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科研项目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

第十条 预算经审核后,由科研创作处换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结余的情况记录,是项目负责人结项时进行经费决算的依据;每次报销后要有财务处的签章确认。使用卡是科研创作处审批和管理项目经费的依据之一,也是学校进行经费决算和审计的重要凭据。

第十一条 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程序,已批复的科研经费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一)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到财务处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三)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各基层单位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财务处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预算调整事项,还须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不得调增,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经费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课题无关的费用。财务部门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项目预算或合同进行审核,办理支出业务。

第十三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其他支出等。

经费使用范围一般如下: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通过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等方式,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单项超过1万元(含)时,需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1.差旅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报销应参照《天津美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会议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报销应当参照《天津美术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天津市外事经费管理及天津美术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规定。

(六)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开支标准应参照我校有关政策管理规定。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因科研项目需要引进的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主要指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非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的劳务费支出。

1.劳务费开支预算应根据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合理编制,对于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等项目,劳务费支出标准应控制在7000元/人月以内;其他类别项目,劳务费支出标准应控制在5000元/人月以内。引进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标准在不突破该项目劳务费支出总额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确定。

2.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九)其他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公用品购买费、通信费、互联网服务费等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不得编报不可预见费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补偿学校、院系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

经费使用范围一般如下:

(一)管理费:指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学校提取的管理成本费用。纵向科研项目与横向科研项目实施不同的管理费提取制度。校级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提取,若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原则上不予提取。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提取,若各单位或教师获得学校同意,经学校授权承接的横向科研项目,小于50万元的按5%计提管理费;50-100万元的按4%计提管理费;大于100万元的按3%计提管理费。若由学校承接的横向科研项目,并指派相关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原则上提取5%-10%的管理费。

我校教研人员承接外单位承担的纵向项目的子项目,其项目视同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管理费比例与横向课题一致。

所提取的管理费收归学校统一管理与使用,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和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

(二)绩效支出: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主要用于人员激励,绩效支出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校级科研项目、有关政府部门资助的专项会议费、合作费、实验室建设费、转出经费、出版资助费等,经科研创作处核准,可免提管理费,也不再列支绩效支出。免提管理费的项目,除有明确劳务费预算批复外,不能提取劳务酬金。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后,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并存档。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财务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作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后续项目的预研,由项目负责人继续掌握使用。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供委托方出具的项目完成证明或结题报告,经科研创作处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50%科研发展基金、50%劳务费比例作二次分配,由项目负责人继续掌握使用。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课题无关的费用。科研经费支出不得超出预算范围,财务处对列入预算的费用凭合法票据办理支出,其中管理费由科研管理部门直接提取,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

(一)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到学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强科研合同管理。科研经济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经济合同。

(三)科研人员办理科研经费支出时,应提供合法票据,并按要求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

(四)财务人员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项目预算及合同严格审核,加强财务监督与控制。

(五)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按计划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审核通过后一律以个人银行卡发放,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并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外拨经费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外拨经费应填写外拨经费转单,经科研管理部门审签后,到财务处办理。

 

第五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研制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凡在项目完成后不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知识产权法等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否则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相关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四)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五)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七)严禁借科研协作,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八)严禁设立“小金库”。

(九)严禁其他不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开支。

第二十五条 学校健全包括审计、纪检、财务、科研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科研经费监督体系。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制度与财务验收制度。学校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审计范围,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采取相应的审计方式。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开支手续。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严重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冻结经费,中止项目。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更改项目研究内容或项目负责人者,科研管理部门将终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有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科研项目的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配套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人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2012年8月25日审议通过)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财务专账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承接横向委托项目的有关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创作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有文件废止。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9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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