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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美行〔2017〕70号天津美术学院关于印发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美术学院文件

 

 

津美行〔2017〕70                  签发人:邓国源

 

天津美术学院关于印发基本科研业务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机关处室、其它直属单位:

学校制定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执行。

 

                                 2017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天津市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计划项目包括: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被认定为天津市教委科研一般项目。

第三条 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创作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创作处处长兼任。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

2、跟踪、监督和管理项目的实施;

3、监管项目的资金使用;

4、组织项目的结项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计划项目由科研创作处组织申报。具体项目申报、遴选规模、执行及结题要求,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须为我校在编教职人员,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主持人年龄不超过55岁,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主持人不超过60岁。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对象,同一时期,原则上只能牵头负责一项,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项。

第六条 立项程序

科研创作处负责审核、立项工作,包括组织专家评审和立项结果的发布等。

评审专家组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评审专家库成员组成,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根据专家投票结果产生建议立项名单,经学校批准,报教委备案后立项。

第七条 研究期限

项目研究期一般为2-3年,如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时结项,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资助标准

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标准为6万元/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标准为2万元/项。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从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中列支。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校内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集中核算。资助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和《“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为其他科研项目提供配套资金,不得购置4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和投资等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计划项目的研究经费按预算分年度拨付,首批经费于项目批准立项后即予拨付。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计划项目的经费预算按项目执行年度结算。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当年度预算经费有结余的,结余经费可结转到下一执行年度,但项目负责人应相应调整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结题后至次年底,若经费仍有结余,则予以收回,并作为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新安排使用。

对于经费使用缓慢或使用不合理的项目,将扣减经费或不再安排以后年度预算。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计划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并按学校规定时间提交项目年度报告或结题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更改研究内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调整经费预算等变动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科研创作处审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视情况终止项目,并追还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出国逾期不归导致研究工作无法开展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因故调离学校的;因不可抗力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未通过验收: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未履行相关手续对项目的内容、目标、进度等进行较大调整;项目经费使用出现严重问题;提供的验收材料、成果等有学术不端行为。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计划,必要时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由项目资助经费支持人员所发表的相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标注“天津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和项目编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由科研创作处负责解释。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9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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