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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美行〔2017〕105号天津美术学院关于印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美术学院文件

 

 

津美行〔2017〕105号                 签发人:邓国源

 

天津美术学院关于印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机关处室、其它直属单位:

学校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资金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校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的有关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美术学院(以下简称“单位”或“学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财务处为学校的资金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各项会计业务活动,参与学校财经政策、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工作;

2、规范校内财经行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3、负责落实上级对学校的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的划拨,收缴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

4、负责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合理划拨各系、部门预算额度;

5、负责办理经费报销的业务;

6、负责控制、监督学校财务预算的执行,包括:组织、落实学校预算收入和控制预算支出,合理调度,运作资金,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7、负责按月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负责发放学生奖助学金;

8、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年度财务决算,并对照财务预算检查预算完成情况,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为校领导财经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9、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设备采购、服务项目结算工作;

10、负责学校各部门专项资金、合同、协议执行,控制工作。负责办理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四条 现金是指本单位持有的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库存现金,存放在本单位财务处,由出纳人员进行管理。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本单位应逐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五条 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岗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六条 月底出纳岗要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现金盘点表,会计岗监盘,财务处处长审批,盘盈盘亏均需查明原因。账实不符时,由出纳岗查找原因并编制现金盘点差异报告,不符差额在1000元以下,由财务处处长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差额在1000元以上,会计岗根据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的审批意见进行账务处理,出纳岗对现金盘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四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 银行账户分为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八条 单位根据资金内容和核算要求,由财务处设立相应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应与单位名称一致。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内设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 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十条 单位申请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填写《天津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经单位财务处处长、院长审批后,报上级监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开户银行名称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岗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第十二条 会计岗至少每月对 “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一次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如有差额,由出纳岗和会计岗查找差异的原因,不符差额在1000元以下,由财务处处长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差额在1000元以上,会计岗根据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的审批意见进行账务处理,出纳岗对现金盘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六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收到印章,必须登记《财务印章保管登记表》。

第十四条 出纳岗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由本人单独保管或其授权人(非保管财务专用章的人员)保管。

第十五条 财务印章必须安全保管,非经财务处处长同意,保管人员不得携章外出;各枚印章专人保管,未经批准,不得相互易手保管。

第十六条 使用财务印章必须基于发生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会计业务,加盖财务印章时,应位置恰当,端正整洁,图形清晰。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

第十七条 其他部门因特殊原因(事项)使用财务印章的,必须经使用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且保管人员必须严格监控印章的使用过程。

第十八条 建立《财务印章使用登记簿》,保管人员登记使用印章的每一笔事项,注明印章名称、使用事项、经手人、使用日期及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调动、变更工作岗位或者离退休时,须办理印章退回手续,退回财务印章及相关资料,登记《财务印章保管登记表》。

 

第七章  银行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票据购入及保管。财务处设专人对购入的票据进行管理,按照票据种类编号逐本登记。票据领购人与保管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二十一条 票据使用管理。财务审核人员应对票据领用人使用的票据逐号检查,收取的款项与票据开具金额一致后方可入账,票据使用人按照财政局的要求,领用支票时在支票存根背面签字,复核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

第二十二条 票据交回管理。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由票据领用人交回财务处,票据保管人应对票据存根票号是否连续、填写是否正确进行核对,领用人进行还票登记。

第二十三条 购入的支票由专人统一登记、保管,领用时由出纳人员向专人领取,并进行登记、签字。

第二十四条 开具支票必须按照正确方法填齐所列内容,不得开具空白支票,支票的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相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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