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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美行发〔2020〕13号关于印发《天津美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美术学院文件

 

 

津美行发〔2020〕13

 

关于印发《天津美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处室、其它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美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42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美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美术学院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使用的自筹资金采购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软件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全程监督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天津美术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并进行工作指导。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学校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三)协调解决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采购项目的实施,重点加强对采购申请、立项审批、采购招标、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环节的监控督查。

(四)其他相关决策事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管中心)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为天津美术学院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学习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采购管理办法,严格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

(二)负责统筹和组织实施学校采购工作。分类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审核采购申请,根据采购的项目、金额、经费来源等,确定采购方式;论证优化采购项目方案;组织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协助申购单位完成验收工作;创建采购工作台帐。

(三)资产购建完成后,协助申购单位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四)负责采购合同的备案工作。

(五)归纳、整理采购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第三章  采购途径与适用范围

 

第七条 采购途径分为学校统一采购与各单位分散采购两种。

(一)学校统一采购是指各单位上报采购需求,经审批后由采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其适用范围:

1.属于《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

2.不属于《集采目录》内的,但采购预算金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

3.不属于《集采目录》内的,但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采购项目,应由采管中心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实施采购。

4.不属于《集采目录》内的,但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又无法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委托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校内采购。

5.采购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但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委托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校内采购。

6.财政局及教委等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二)各单位分散采购是指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其适用范围:

1.不属于《集采目录》内的,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项目,申购单位登录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通过网上商城自行采购。

2.不属于《集采目录》内的,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由申购单位自行采购。

3.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按照《天津美术学院小型基建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自行采购。

4.发生紧急不可预见情况,急需采购《集采目录》之外、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紧急排险物资、服务及应急抢修工程,可依据相关审批直接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章  采购方式与适用情况

 

第八条 依照国家规定,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网上电子平台竞价采购(目前包括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自主竞价和网上商城采购方式)以及国务院和天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

第九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未达到标准的也可使用该方式。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 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 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 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 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开展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四条 询价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或非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网上电子平台竞价采购(目前包括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自主竞价和网上商城),应根据天津市当年《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部分通用设备试行电子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tjgpc.cz.tj.gov.cn)上电子竞价交易平台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国家(地方)对招标采购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采购管理及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的审批应根据学校经济责任制、“三重一大”规定及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未列入年度采购预算的,或资金未落实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采管中心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管理,及时报送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 需要学校委托代理机构统一实施的采购项目,申购单位应在开展采购评审活动前一般至少50天向采管中心提交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二)拟定的采购需求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工程类的采购还需要提供工程量清单及采购控制价。

第二十一条 采管中心按下列程序实施招标采购:

(一)审查、受理采购申请,确定代理采购机构及采购方式;

(二)按要求上报采购计划;

(三)采购计划通过后,做好采购工作;

(四)负责合同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采管中心作为学校授权人选派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参与采购活动和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依照《天津美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申购单位对合同内容与采购文件及中标应答结果的一致性确认无误后,负责组织采购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执行由采管中心、审批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申购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申购单位落实合同的执行,并依据合同及采购文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对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合同的验收需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采购文件中对质量和服务的要求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不能进行变更。确因出现新的需求或特殊情况,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申购单位可以提出合同变更申请,变更内容应仅涉及合同中原有内容的数量增减且变更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申购单位必须经过与该项目同样的审批流程,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验收合格的货物类采购项目,申购单位须按照学校账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与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办理入账手续。做到合同清单与资产账目、实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 申购单位在办理采购项目付款时,须向财务处出具采购合同,支付全款时还应出具验收报告。工程类采购项目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出具审计结算报告。

 

第六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重要过程文件的归档依照《关于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0〕18 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重要过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谈判和洽商记录、合同及验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负责学校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合同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主动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学校有关部门将依法依纪对相关当事人、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采管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招标采购的执行程序,规范招标活动流程,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实行回避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做到“应采尽采”。不得将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校内招标采购。

同一申购单位,使用同一预算,在30天内通过自行采购方式(电商采购除外)采购同类项目的总金额不能超过校内招标采购限额标准;同一申购单位,使用同一预算,在30天内通过校内招标方式及自行采购的同类项目的总金额不能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第三十六条 申购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本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 申购单位不得违反本《办法》,违规越权组织采购或先实施后申报。

第三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采购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审批(审核)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项负主体责任;采购执行部门对采购流程负主体责任;申购部门对采购需求、采购文件、质疑答复、合同内容及签订、验收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依照每年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集采目录》文件规定执行。

数字及限额表述,“以上”表示包含本数,“以下”表示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的自行采购审批及其他相关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美术学院项目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试行)》(津美行〔201680号)同时废止。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20年4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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